歙县人!很重要,有关于你的住房公积金....
- 2018-12-19 2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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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储金”、“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121号)“城镇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含劳务派遣单位)和民办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储金”、“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121号)“城镇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含劳务派遣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适时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将按照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理。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情况将纳入民政局对各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