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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3-09-16 11:55:18
作者:歙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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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歙政办〔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

歙政办〔2023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8

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县外向型经济,促进对外贸易加快发展,提高外资利用水平,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县域经济对外合作整体水平,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本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条款

(一)支持企业外贸回流

1.对原来在外地进出口、首次在歙县发生进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或依托本地生产企业成立的贸易型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完成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分别给予人民币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物流费用补贴。

(二)支持外向型经济做大做强

2.对首次发生出口实绩、出口额完成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100万美元给予2.5万元奖励;对当年出口同比(前三年最高数)净增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增量部分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奖励。

3.对首次发生进口实绩、进口额完成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50万美元给予1.5万元奖励;对当年进口同比(前三年最高数)净增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增量部分每50万美元给予2万元奖励。

4.对进出口总额完成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生产型企业或依托本地生产企业成立的贸易型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4万元、6万元、12万元、20万元奖励。

5.对加工贸易额完成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50万美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三)支持企业能力建设

6.对通过海关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对被认定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对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年度在线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的,给予平台费补贴1万元,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

9.对租赁和自建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年度海外仓销售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10万元。

10.对通过开展中欧中亚班列、海铁联运物流业务,年度服务本地进出口企业达20()以上或帮助外贸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超过1000个标箱的综合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外资企业引进

11.对有实际到位资金且年度到位外资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奖励,超过2000万美元的,奖励金额一事一议。(制造业类项目补贴提高20%

(五)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2.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支持,包括最多2个展位费用及2位参展人员国际机票费、展会期间人员费、展品运输费,以当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新出口企业不设出口额要求)确定基础补贴比例,出口额100万、300万、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提高10%20%3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要求另行组织申报)

13.对企业开展境外产品认证、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费用给予补贴,以当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新出口企业不设出口额要求)确定基础补贴比例,出口额100万、300万、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提高10%20%3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要求另行组织申报)

第四条  本政策涉及的外贸外资专项资金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与上级政策重复、交叉的条款均属对上配套政策资金,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除30%专项资金,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整改已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扣除30%专项资金;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予以一票否决

第六条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执行。《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促进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歙政办〔202036)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的知.docx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的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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