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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向子要回180元赡养费

2015-07-23 14:49:54
作者:洪声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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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生活费20元、每年稻谷150斤、菜油10斤、猪肉10……”这是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作出的判决林老太的四个儿子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现老人已年近九旬,20年来这赡养标准一直没变,可老人要拿到这微薄的赡养费却还要通过法院得强制执行程序来完成。

家住歙县西乡的林老太出生于1926年,早年与老伴生有四子两女。两老人风里来雨里去地辛勤劳作,含辛茹苦地将子女抚养成人。老伴去世后,林老太的子女相继成家立业并与老人分开生活。时至1996年,年近古稀且体弱多病的她已丧失劳动能力,两个女儿对老人的生病治疗、生活起居尽了力所能及的孝道,而四个儿子却以房产、田地等问题相互推诿。老人在要求儿子赡养遭到拒绝后,将四个儿子告上法庭,案经法院审理做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后,老人为实现这微薄的赡养费用,可谓勉强而为之,但总体来说每次出现僵局时都能够在村镇组织的做工作、协调下拿到。去年因对老人实现了“轮流供养”,在一家个体企业做事,月收入二千余元的三子姜某主张应该扣除老人每月20元生活费……。谈及此事,老人便泣不成声,一怒之下老人向歙县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主张要求姜某支付2014年度第三、四季度的赡养费120元及稻谷50斤。

案件迅速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老人的三子姜某取得联系,希望姜某能念及亲情,自动履行赡养义务。孰料其不但拒绝履行义务,还在电话里强调多个理由并指责法官偏袒老人。尽管案件执行标的很小,但姜某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与社会伦理背道而驰,而老人的生活经济状况也容不得执行人员半点迟缓。法官随即向姜某下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并传唤其到庭。慑于法律的威严,姜某认识到了自己不赡养老人的严重错误,改变了抗拒执行的态度,当庭履行了183元赡养费,并表示从今以后一定按时支付母亲的赡养费,让老母老有所养。

法官寄语:每每审结、执结这样的案件,法官的心情都是沉重的。百善孝为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对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父母用一生的心血养育了子女,孝子孝孙理应善待老人,让老人有个幸福祥和的晚年。(洪声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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