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公告(第2号)
为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切实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我院拟将江永城等46名个人(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俗称“黑名单”)。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本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各大媒体公开曝光,并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等;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五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六是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七是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请以下人员(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歙县人民法院接受处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联系电话0559-6518575。
现将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如下:
特此公告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