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二堵五闹”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堵门、堵路、闹机关、闹丧、闹医、闹访、闹工地(以下简称“二堵五闹”)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到国家机关信访,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应到专门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已经解决或终结的,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闹访、缠访。
三、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非法拦截公务车辆的;
(二)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及周围采取静坐、堵门、堵路、下跪喊冤、呼口号、拉横幅、穿状衣、举遗像、展示状纸、起哄闹事等方式,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办公区域,或者携带上述人员在上述场所滞留、滋事,不听劝阻的;
(四)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设灵堂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五)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要害部位以跳楼、跳河、自焚等自残自杀方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道路、铁路上静坐、躺卧、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递交信访材料、喊冤告状等为名,非访拦截车辆,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八)信访事项已经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终结处理,信访人仍然以原诉求多次赴省进京上访,不听劝阻的;
(九)以纠缠、威胁、撕扯、殴打信访接待人员的;
(十)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十一)信访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通过电话、信件、手机等方式发布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四)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的;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质、管制工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
(十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十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故意损毁文件材料无法弥补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借机敛财等行为的;
(十七)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十八) 采取其他方式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
四、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将各司其职,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对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破除“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绝不能以身试法,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秩序,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检举揭发“二堵五闹”的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积极参与者、借机敛财者。对提供信息,检举揭发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政法机关将给予保护,并给予一定物质或精神奖励。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歙县人民法院
歙县人民检察院
歙 县 公 安 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