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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退耕还林补助款 村干部贪污被判刑

2017-04-22 08:24:52
作者:李美蓉
阅读: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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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村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本应是群众的贴心人,但是吴某却在协助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国家资金收入私囊。4月21日下午,歙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80185元予以追缴。2002年,根据歙县霞坑镇政府安排,进丰村大山坞组23户村民

村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本应是群众的贴心人,但是吴某却在协助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国家资金收入私囊。4月21日下午,歙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违法所得80185元予以追缴。

2002年,根据歙县霞坑镇政府安排,进丰村大山坞组23户村民对三联村阳川组集体所有的山场实施退耕还林。两村协议约定退耕还林补助金由阳川组得30%,大山坞组23户得70%。前三年,该项目的实施由时任三联村村委会主任的吴某协助政府办理造林组织、发放苗木、种植、验收等事宜,亦由吴某代领代发各户的补助粮。2005年,三联村阳川组因修建公路资金困难,经村民组会议确定,由吴某垫资4 万元修建,阳川组将山场承包给吴某,属于阳川组的30%退耕还林补助金由吴某负责兑现并归还其垫资款,涉及进丰村大山坞组23户的70%补助金亦由吴某负责兑现。后吴某在未取得23户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林业站申报材料,林业站将补助金发放户名变更为吴某,并将款项打至吴某的一卡通账户。截至2013年底,被告人吴某除去收回垫资款外还共侵吞、截留专项补助资金109403 元,减去实际支出相应费用计29218 元,实占退耕还林补助金80185元。

案发后,吴某被传唤到案,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主动预缴了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协助政府实施退耕还林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截留的手段,非法占有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受刑罚处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退出全部赃款,主动缴纳财产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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