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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遗产老人不得安葬 法官说法老人入土为安

2015-09-11 14:12:50
作者:吴芳琴
阅读: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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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为原被告双方妥善化解了矛盾,使老人得以早日入土为安。

原告张某为逝者许某继子,被告余某为逝者许某外甥女。因张某家属及子女与许某关系多年不融洽,导致许某与张某母子关系也一度受损。考虑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许某在丈夫去世后,与外甥女余某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余某如承担照顾其生活起居、有病住院、生老病死、养老送终等义务,则许某逝后所余退休金存款及现金归余某所有。其后,许某搬至余某处生活,由其照顾生活起居。因余某身体欠佳,又委托其胞弟代为照顾许某多年。期间,张某偶有探望。今年3月,许某突发脑梗入院,4月因病情危重再次入院,张某在无医嘱及余某反对下坚持将许某转入上级医院,后许某治疗无效死亡,张某在几天后才将许某死讯通知余某。为遗产问题,张某与余某产生纠纷,导致许某遗体火化后一直未入墓。

法院在作了大量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查明了案件事实。考虑到老人入土为安为头等大事,承办法官积极做张某、余某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就许某遗产、安葬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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