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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2015-09-10 14:20:14
作者:汪朝亮
阅读: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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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歙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一花季少女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6420许,17岁的被告人刘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毒工具(冰壶、锡纸、吸管)和宋某(已行政处罚)一起在其租住的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出租屋内共同吸食。61716许,刘某在租住的房间内,再次提供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给宋某吸食。后两人在房内聊天,直至次日凌晨,两人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共同吸完。经群众举报后,2015711,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歙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受刑罚处罚。鉴于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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