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明明为自己购买了意外险种,可当自己骑电动车撞到路边花坛受伤,想要获得理赔却没那么容易。近日,廖某在歙县法院的调解下,从保险公司拿到了1.7万元。
被保险人廖某是歙县某环保设备公司员工,2014年3月,该公司为廖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四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诉讼中,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释义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之规定,指出廖某提供的材料无法确定该起事故为意外伤害,故申请了对事故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岂料鉴定意见给出的结论也不太理想。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廖某各项保险金1.7万元。
案件结束后,保险公司员工指出,日常生活中,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但是在保险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会严格界定引起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外险中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