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日上午,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歙县供销社原副主任江明月受贿案,一审当庭以受贿罪判处江明月有期徒刑6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明月在担任歙县小川乡人民政府乡长、乡党委书记及歙县供销社联合社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42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明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江明月主动向纪检部门交代犯罪事实,且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减轻、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赔了所有赃款,可以酌情减轻处罚,歙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