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一直是困扰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如何确保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进而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执行法官时时刻刻应该思考的课题。近日,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运用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注重情理法的融合贯通,成功地执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涉案的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均对案件的执行结果感到满意,该案的执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2014年1月3日,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与钱某及黄山某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钱某向吴某提供借款15万元,借期6个月。借款月利率1.25%;担保公司为吴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同日,钱某将借款15万元交给吴某。当日担保公司与吴某及丈夫谢某签订《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谢某夫妇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谢某夫妇同意以其共同共有的座落于徽州区西溪南镇一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合同就担保范围、方式作了约定,并约定若因合同引起纠纷进而诉讼法院的管辖。之后,吴某仅支付了二个月的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也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7月,担保公司按约定代为偿还某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总计159500元。后该担保公司要求谢某夫妻按《担保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处理未果,诉至该院。案经该院开庭作出判决谢某夫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150000元及利息、代付利息及违约金95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因谢某夫妇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申请该院对案件强制执行。
歙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局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谢某夫妇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但因被执行人谢某外出躲债、吴某在外打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案件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急切得到保护,决定从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入手执行,案件进入委托评估机构依法评估阶段。在评估报告出来后,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所在的徽州区西溪南镇,在西溪南镇人民政府及西溪南公安派出所的大力支持下,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踪迹。两被执行人经村镇干部的规劝及迫于执行的威慑力,来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提出评估价格有些偏低,要求自行处置房产,希望法官做些工作并请求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出面联系买主一起来商议房子变卖事宜。经过各方的不懈努力,2015年6月上旬买受人、被执行人、申请人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房产处置协议,抵押房产以高于评估价出售给买受人柏女士所有。
截止笔者发稿之时,抵押房产已腾空交付买受人柏女士管业,申请方实现了债权,被执行人拿到了偿清债务后多余的五万余元。当笔者问及各方对执行结果感觉时,被执行人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偿清了债务缓解了压力,而以高于评估价成交,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申请人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买受人称:该房于我能够派上用场,虽高于评估价,但系我所急需,也属物有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