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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非法营利 众“搭档”被判刑

2015-01-26 10:33:36
作者:吴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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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赌博案。被告人汪某、梅某、邓某、程某、张某均被法院以犯赌博罪判处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梅某、邓某、程某、张某经共谋组织赌博,并各自作了分工,由汪某和梅某组织策划,邓某、程某在赌场帮忙抽头,汪某在场外负责望风和联系人员参赌。2014年八、九月间,五被告人先后组织人员在歙县小区、张某家中等处,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博每天上午组织一场,参赌人员每场有十几人到二十余人不等。待赌博结束后,抽头按庄家每把赢钱的5%抽取“水钱”,交由汪某、梅某清点,然后从中支付邓某、程某、汪某、张某等人“工资”、“场地费”,余款归汪某、梅某二分均分。截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汪某、梅某各分得赃款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梅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邓某、程某、张某为赌博犯罪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各被告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退出非法所得,缴纳罚金,依法作上述判决。 (吴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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