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籍居民陈某听说蟾蜍营养价值高,便在野外捕捉了100只蟾蜍打算食用。可让他后悔的是,俗称“癞蛤蟆”的蟾蜍,竟然是“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因犯非法狩猎罪,4月23日,陈某被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10000元。
一日,闲来无事,陈某与村里的朋友聊天,谈到养生,讲起癞蛤蟆营养价值高,可以防癌、治哮喘等病。陈某便说,自己喜爱吃癞蛤蟆肉。朋友告诉陈某,现在是过冬后的立春时节,冬眠的野生癞蛤蟆已从洞中爬出,村外的水库周围天天都能听到癞蛤蟆的叫声。2月7日上午,陈某开着自家的小轿车到村外的水库周围,发现癞蛤蟆随处可见。陈某徒手捉了大约20多斤癞蛤蟆装在鱼网兜里。随后,陈某开车将癞蛤蟆带回了哥哥的小吃店。正当陈某宰杀准备食用期间,歙县森林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赶到陈某哥哥店中,当场查获陈某捕捉的癞蛤蟆活体67只,死体33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所猎捕的“癞蛤蟆”为中华蟾蜍,属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2月10日,公安查获的“癞蛤蟆”活体67只已被全部放生。法庭上,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猎捕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三有”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汪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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