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朋友们:
2024年春节即将到来,为了使广大居民群众继续度过一个空气清新、欢乐祥和、文明和谐的新年节日,我们真诚地倡议居民朋友们自觉遵守《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9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通告》)规定,主动不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美好环境。现将《通告》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全县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十)中心城区(东至问政山,南至西干山、紫阳桥,西至二环路,北至县经济开发区二桥);
(十一)歙县经济开发区(含城西园区);
(十二)雄村村、许村村、棠樾村等国保省保集中成片的国家传统村落和瞻淇村、昌溪村等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以命名文件作为纳入依据)。
二、除上述区域外,全县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放区域内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
(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人民政府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时间。
三、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四、广大居民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黄山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施行。2018年2月1日试行的《歙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办法》中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辞旧岁未必漫天烟火,迎新年待望春暖花开。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自身做起,自觉不燃放烟花爆竹,过一个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节日,以实际行动助力绿色发展,共同建设高气质现代化文化旅游名城!
提前祝全县广大居民朋友们新年愉快,万事如意!
歙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