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歙县法院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首次实现“督促程序转诉讼程序”无缝衔接。“不用重新起诉,提高了诉讼效率给我们律师节约了不少时间。”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胡律师接到法院转程序的通知后如此说道。
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令失效的督促程序案件,转入诉讼程序。但司法解释中对此作出了新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督促程序终结后,只要当事人在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视为申请人向该法院起诉。此举,大大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精神。
2月16日,申请人张某向歙县法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成立,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在法定期间内,张某未向法院提交不同意起诉的相关材料,承办法官即将该案转送至立案庭重新登记立案,转入诉讼程序,而申请人所要做的只是补缴差额受理费,无需再另行起诉。 (江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