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起诉书指控:2012年至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郑兵在歙县住建委工作期间,利用其从事“改徽”项目监督管理、业务指导、验收初审等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吴某、郑某、胡某、曹某、汪某、叶某、胡某等乡镇“改徽”项目承包人和渔梁社区“改徽”项目负责人吴某、徽城镇政府分管“改徽”项目干部汪某等人现金、购物卡等财务,合计人民币9.43万元。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郑兵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被告人家属、其他公民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庭审。该案法庭将择期宣判。
(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