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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不报到 收监执行原刑期

2015-02-15 10:52:32
作者:方钦源
阅读: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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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犯罪被法院判刑,缓期执行。然而,该男子在缓刑期内却不按时到社区接受矫正。213日,该男子被歙县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家住黄山市屯溪区某社区的吴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为怀疑妻子与歙县一驾校的汪某某有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矛盾。2013122日,吴某驾车到歙县岳父母家找妻子,妻子用斧头把他的车子砸坏,吴某以为此事是汪某某唆使的,遂到驾校找汪某某,未果。吴某便用石头、砖块砸坏汪某某的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车门玻璃、前后车灯等部位,并驾车撞击汪某某的轿车后离开现场。20145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吴某被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汪某某损失14053元。法院告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要接受社区矫正,按时到社区报道。

性格倔强的吴某,既没有遵守规定,时隔几个月都没到社区报到,也不兑现赔偿。屯溪区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规劝,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可他依然置之不理,我行我素。2015210日,屯溪区司法局向法院建议对吴某撤销缓刑。

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方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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