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女子患性病仍卖淫 构成传播性病罪获刑罚
日前,歙县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性病案件,53岁的被告人陈某因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在医院就诊时,被诊断出患有梅毒性病,其后一直在治疗中。陈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于
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实施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受刑罚处罚。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歙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