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上午,歙县法院及时适用日前公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责令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的两名证人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官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导致知情证人往往不愿作证,作虚证,甚至伪证,严重妨害了案件诉讼,影响公正司法。此番,《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我觉得这个规定可以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起到威慑作用,树立法庭威严,促使证人如实作证,而这对我们审理案件,查清事实也大有裨益。”歙县法院民一庭叶法官在学习过该《解释》后,对这一新规定印象深刻,想到手上正好有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叶法官立即起草了证人保证书。案件开庭审理前,两名证人认真阅读了保证书,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江颖莉 李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