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因影楼未及时交付婚纱照,张先生和女友杨女士竟分了手。无奈下,张先生将北京某摄影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退还摄影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共计8000余元。近日,该案在昌平法院开庭。
张先生诉称,他与未婚妻杨女士原本打算在2011年8月结婚。2011年5月的一天,两人一起到被告北京某摄影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通苑分公司拍摄婚纱照。当天,二人就交了3688元的摄影费,但拍摄后,摄影公司一直没有交付婚纱照片。
经张先生多次催要,直到两人婚期,摄影公司仍未能交付照片。这一来,未婚妻杨女士因此事与张先生吵架闹翻,导致二人最终分手。张先生遂对该摄影公司发起诉讼,要求退还自己摄影费368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张先生没有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工作人员翻阅了所有的底片,也没有找到他的名字。“公司客户的底片,公司一般只保存一年,也可能是已经删除,但不排除张先生不是公司顾客的可能。”该公司称,张先生虽有一张公司的金卡,但上面没有财务章,不能证明他是公司的客户。
经该案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摄影公司退回张先生的摄影费3688元,但没有精神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