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一无业青年在凌晨时分,趁着夜深人静,将“第三只手”伸向路边停靠的私家车,前后作案两起。日前,歙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出网吧后沿县城新安路步行,因身上无钱,便沿途采取徒手试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路边车内的财物,先后得手2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5余万元。随后,被告人程某携款逃往外地,后于4月4日在陕西西安被抓获归案,追回部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遂作出如上判决。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车主,要增强防盗意识,尽量不要在街边随意停车,停车后要及时锁好车门,每次遥控锁好车门后,最好养成拉一下车门的习惯,避免遥控锁车“锁而不实”的情况出现。同时,在车内千万不要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以免让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