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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2015-10-12 09:28:19
作者:歙县物价局
阅读: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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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59号)及《歙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经县政府同意,我县从11月1日起执行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吨,低保户、五保户生活用水0.30元/吨。建设施工临时、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城镇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水量,按每平方米1吨水量折算,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1.20元/吨。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委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利局配合县住建委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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