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吨,低保户、五保户生活用水0.30元/吨。建设施工临时、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城镇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水量,按每平方米1吨水量折算,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1.20元/吨。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委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利局配合县住建委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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