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同行将蜜蜂养在自家蜂场的隔壁,影响了自家蜜蜂的生产,为报复同行,被告人张某三次在夜里趁着月光将同行的蜂箱偷走。近日,歙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三千元。
审理中,被告人张某供述,自己务农为生,平常养些蜜蜂贴补家用。同村赵某也养了一些蜜蜂。由于担心赵某养的蜜蜂影响自家蜂蜜的生产,就告诉赵某这个场地是自己先选的,希望他能挪个地方重新选一块场地养蜂,但赵某认为自家的蜂场不会影响张某的蜜蜂产蜜,便不肯挪地,二人为此发生矛盾。想到赵某的固执,张某心里很窝火,遂动了报复的歪念。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张某趁着夜晚无人,先后三次潜至赵某的蜂场,盗得有蜂群的蜜蜂箱3箱、蜂巢架4片。被盗后的蜜蜂很快死亡,导致赵某损失2千多元。
鉴于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谅解,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张正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