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骑二轮摩托车带着妻子宋某上班,不料与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潘某在车祸中不幸死亡,其亲属将被告王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理赔。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顺利达成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在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王某和妻子也因事故受到伤害。因交警部门认定了潘某、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摩托车方亦可要求对方赔偿。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此损失在本案中不能一并处理。为一次性化解纠纷,就王某和妻子宋某的伤害如何赔偿问题,承办法官热心地召集了双方进行协商,初步达成合意。同时,承办法官帮忙联系当地基层组织,引导双方到所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再次调解。后双方持人员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至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制作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至此,一起车祸引发的两起纠纷获得高效、圆满的解决。 (汪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