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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债权已转让 转让合法有效

2015-05-21 08:17:25
作者:洪钧 叶甜
阅读: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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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已知晓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却仍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抗辩该转让行为不应对自己发生效力。近日,歙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认定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

2010520黄山某置业公司把土建工程发包给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潘某向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供应建筑材料。20121118蒯某作为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向潘某出具20万元砖、水泥款的欠条。20121218潘某把该欠条原件交给黄山某置业公司以抵扣购房款。至今,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付20万元材料款,黄山某置业公司催讨无着诉至法院。

歙县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454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院审理潘某诉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曾向法院提交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明确载明潘某与蒯某结算的砖、水泥款项已由黄山某置业公司向潘某支付,该款应由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中抵扣。法院据此认为潘某转让该债权无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要素,且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明知,故该债权的转让合法有效,对合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洪钧 叶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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