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出租方是歙县某局,案件引起多方关注。
2012年4月30日,歙县某局与吴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一年。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店面被吴某使用至今。2013年9月起,歙县某局根据上级规定,欲收回出租店面,多次通知吴某腾空房屋未果,诉至本院。
而吴某则认为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某局已经默认吴某承租该店面,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不定期的租赁合同。法院承办法官积极走访调查,耐心主持当庭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建议歙县某局考虑承租方是残疾人的特殊境况,在租金上予以优惠照顾,最终说服吴某响应国家政策,交租退房。 (毛琼 叶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