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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上厕所”摔伤谁之过?

2015-05-08 12:09:24
作者:许超
阅读:111
评论:0

工人工作期间“上厕所”途中意外摔伤,用人单位却称不属于工伤,在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不久,用工单位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55日下午,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女士是歙县上丰乡村民,20137月份开始到歙县经济开发区某化纤纺织公司上班,从事自络操作。20131222日中午,她上厕所后回到工作岗位时不慎被竖立在地面上的铁管绊倒,跌伤了右膝。经医院诊断,女士为右髌骨骨折,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受伤后沈女士向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歙县人社局认为女士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并于今年114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但用工单位不服,起诉至歙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班期间“上厕所”是劳动者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跟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密不可分,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遂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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