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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情樟树引纠纷 有情调解化矛盾

2015-05-07 14:28:53
作者:黄江涌
阅读: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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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歙县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某园林公司赔偿原告项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20145170430分,原告骑电动三轮车前往金三角水产批发市场,途经吴山铺路段,绿化隔离带上一棵樟树突然倒下,树梢砸中了原告和电动车,致原告L1椎体爆裂性骨折,经治疗花费医疗费3.34万元,伤情评定为伤残9级。歙县交警大队经调查认定倒在道路上的樟树由被告某园林公司于2014516下午安排人栽种,但不能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原告就赔偿事宜经协商未果,认为被告作为树木的栽种与管理者,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诉至歙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9987.2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中被告辩解,案件的事实并非原告所述的樟树突然倒下,树梢砸中了原告,而樟树是受强台风刮倒,先倒下,原告因违法交通法规,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而且受强台风、雨天恶劣天气影响,疏于观察,驾车再撞上樟树。自身存在过错,需承担一定责任。

为此,法院结合案件实际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辨法释理,经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某园林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万元,现首笔赔款5万元已及时赔偿到位,致使原告的部分损失得以解决。 (黄江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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