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不好好工作,四处偷窃为生,一朝被逮,住进高墙铁窗;吴某明知他人的物品来历不明,却贪小便宜,执意购买,终因触犯法律,而后悔不已、得不偿失。日前,歙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叶某继续退赔被害人潘某、金某的经济损失。
2014年七八月间,叶某专门在歙县的多处小区内行窃,白天踩点,晚上行动,手提包、手机、现金、银行卡包括车里的物品,住户藏在柜里的物品,无所不偷,盗窃金额达5125元。作案后叶某将赃物悉数变卖,其中一部苹果手机卖给了经营通讯店的店主吴某。然而没过多久,叶某案发,吴某闻风主动投案。据吴某交代,自己是一家经营通讯店的老板,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叶某拿来一个苹果手机请他解锁,吴某在帮叶某激活手机的过程中,叶某便问吴某是否收购手机。吴某知道该苹果手机是个新手机,也明知该手机无购买发票、合格证、说明书,系来历不明物品,仍然以700元的价格收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吴某明知是来路不明、且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手机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郑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