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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2024-03-30 00:00:00
作者: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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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歙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歙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歙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歙县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确定的缴费补贴对象,按照本政策规定享受缴费补贴。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逐年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或领取待遇时有余额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三)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歙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今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结合歙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歙县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乡镇人民政府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作为基准日,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中确定缴费补贴对象,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并按规定公示缴费补贴对象名单,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征收土地时间等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协助确认缴费补贴对象身份资格等情况后,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登记并建立被征地个人账户,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政府依法征收歙县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被征地区片每亩土地综合地价。计算公式:筹集标准(万元/亩)乘以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亩)。今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区片土地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结余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政策执行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筹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县人民政府解决。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至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部门职责,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政策实施前本县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县政府办公室《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政办〔2009〕18号)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政策实施前本县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从2024年1月起,55-59周岁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40元调整为200元;60周岁及以上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40元调整为240元。今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结合歙县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本政策实施前本县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已经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积极稳妥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互配合,做好补贴对象名单审核、公示工作,按照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征地缴费补贴标准,及时筹集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审慎开展被征地农民政策宣传,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三)防范风险,平稳衔接。要统筹考虑歙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历史现状和征地用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判社会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差距,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歙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实施后,如与国家、省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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