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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知识宣传手册》

2020-11-11 10:33:14
作者: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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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发票知识宣传手册》 1、问:哪些人应该遵守《发票管理办法》?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发票管理办法》。 2、问:发票的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答: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

《发票知识宣传手册》

 

1、问:哪些人应该遵守《发票管理办法》?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发票管理办法》。

 

2、问:发票的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3、问: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谁规定?

答: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4、增值税发票的种类有哪些?

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5、问:各种发票由谁印制?印制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6、问:发票套印的监制章和式样由谁规定、制作?

答: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伪造发票监制章。

 

7、问:发票版式确定后是否长期不变?

答:根据发展的需要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8、问:发票上使用何种文字印制?

答: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9、问:发票领用程序有哪些?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10、问:纳税人开具发票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1、问: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12、问:临时跨省或在本省跨市、县经营的纳税人如何取得使用发票?

答: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13、问: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应如何处理?

答: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14、问:哪些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开具发票?哪些可以不开?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5、问:是不是在所有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款项均要索取发票?

答:是的。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6、问:一般纳税人哪些情形不得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答:(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7、问: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8、问: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9、问: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如何开具发票?

答: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0问:商家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违法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商家开具发票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额外服务。因此,商家不向普通消费者开具发票是违法行为。

 

21、单位和个人之间能否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2、问:纳税人的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答:(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23、问:税务主管部门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纳税人停止供票或收缴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7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4、问:纳税人领用的发票有没有使用范围的限制?

答: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用的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25、问: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可进行哪些处罚?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处罚有五种:

第一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二种是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种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五种是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6、问: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怎么处置?

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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